什么是"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8:08:41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我所在企业已经参加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按规定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并按时足额缴纳了费用。
现有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七级,按规定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当于十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中心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缴费工资”指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实际工资收入。但却按企业申报的该职工缴费基数作为职工本人工资,支付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存在的差额,要求企业补足。
而我所在企业是一家合资企业,财务总监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缴费工资就就是指企业申报缴费的职工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既然已经支付,就不存在补足差额的问题。企业职工工资额每月都在变化,按重庆工伤保险相关制度在30个工作日内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变化,永远都存在这一差额。少的要求企业补足,多支付的部份呢,难道可以要求职工退还?所以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请问,上述两种说法哪一个正确?或者有更加准确的解释没有?
《重庆市工伤保险登记和工伤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4]20号)第十二条:“缴费单位的职工及其工资额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发生变化的职工花名册和《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重新申报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一、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基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你所说的问题中事实上包括三个概念: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基数、本人工资。
在缴纳工伤保险时,需要首先核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的范围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范围:即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等均应计入。核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为了核定本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年内缴费均按此基数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基数均为缴纳工伤保险时使用。
本人工资是指兑现工伤待遇时使用的,一般应指工伤发生时本人的工资。计算口径(包含的范围)可能应当与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时相同。

具体可以参见当地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特别是工伤待遇给付办法。
  1.2007年12月31日前,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2008年1月1日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针对工伤,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参保人员当地(统筹范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该指标反映参保人员在上年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平均水平,是计算工伤保险的重要指标。 因此,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2个月,作为工资核定基数。

用人单位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比如工伤保险。所谓依法缴纳包含两层意思: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还要合法,即及时足额。
现在的问题是缴费基数不符合实际工资,这要审查缴费基数是否合法了,如果不合法侵害了劳动者利益的,单位要赔偿,即补足差额。